章程

章程

第一章

成立-目的-技术机构

第1条

成立

意中商会在意大利成立,其会址在米兰。

商会持续时间确定至2050年12月31日。

第2条

目的

意中商会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治化协会。其目的是促进意大利中国之间经贸关系的发展,并为此做出贡献。为实现这一目标,商会将致力于:

1) 促进意中之间贸易、工业、农业、金融关系的发展,以及技术合作的加强;

2) 收集并通过通知、出版物或其它传播载体向有关方面尤其是会员传播:

a) 中意两国经济活动与发展方面的新闻和数据;

b) 规范两国间交流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信息;

c) 业内人士感兴趣的商法、工业法和行政法方面的信息;

d) 有关外汇规定的信息,尤其是与运输和旅游有关的;

3) 研究两国生产活动的走向,指明市场潜力,引导贸易和产业关系的发展;

4) 与两国政府和公共管理机构合作促进与意中两国交流有关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

5) 就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呼请两国政府机构和公共管理部门的重视,有关问题的解决与商会秉承的目标息息相关;

6) 为两国企业在贸易往来中所发生纠纷的调解提供便利,根据纠纷各方的请求也可通过中意调解中心,组建仲裁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

7) 展开各种有成效或必要的活动以实现商会目标,包括发布会、会议、研讨会、讲座、经济使团出访、组织和参加商品展览、展示以及博览会等形式。

商会完全独立于官方机构开展活动,但与官方机构以及两国所有相关或有利于实现商会目标的企事业单位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

第3条

技术机构

为更好的开展其活动,尤其是涉及增进两国贸易问题相关的咨询和研究活动,商会可以利用:

1) 专家;

2) 专家委员会;

3) 行业小组;

亦可请非会员人士参加上述组织。

任命专家及组建专家委员会和行业小组由理事会进行。在紧急情况下,有关任命也可由商会主席作出,由其后召开的首次理事会会议批准认可。

第4条

办公室秘书处的设立

理事会可以批准建立商务秘书处和办公室,其行政费用由商会承担,但以商会为有关目标拨出的基金额度为限。

在某些有发展机会的地区,理事会可以任命在该区居住的某一理事以秘书身份代表商会。这一任职将是纯名誉的,商会至多能够报销其预告并经过批准、且有证据证明是为商会利益进行的开支。

理事会可以批准建立海外分会或代表处,也可以通过成立非盈利公司以便提供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5条

入会

任何对意中商会目标感性趣的自然人或法人,私人或公共机构均可成为商会的会员。

第6条

会员的类别

会员分下列类别:

a) 普通会员;

b) 支持性会员

c) 联合性会员

d) 荣誉会员

普通会员是指那些承认本章程并交纳年度会费的会员。

支持性会员是指那些承认本章程,每年交纳的会费不低于普通会员会费两倍的会员。

联合性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不低于普通会员的一半。联合性会员中可能存在不常驻的会员--即意大利境外的自然人、法人、企事业单位。

根据理事会的决定,两国的官方机构和对促进两国经济、文化交流作出特别贡献的个人或对商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可成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享有实际会员的一切权力和特权并可免交会费和相关费用。理事会以多数表决制决定荣誉会员的任命或撤免,其决定是不可置疑的。

所有会员拥有同等权力,尤其根据民法2532条第2款的规定是在投票表决时,特别是在通过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时拥有被选举资格。

不存在任何因参加商会活动长短设定的投票限制。

第7条

会费

参加商会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成为普通会员、支持性会员或联合性会员。理事会提出年度会费的数额交会员大会批准。会费应一次性交清。第一次会费将根据所剩“半年”数,按比例交纳。

满额或非满额会费,除非因死亡进行的特别转让,不能转让也不能增值。

第8条

入会

入会者必须填写专用的申请表格并签字,申请由理事会以多数表决制讨论批准,其决定是不可申诉的。获得批准,且交纳会费后才成为会员。

第9条

会员资格的持续时间

入会申请使得会员从注册之日起的下两个商会经营年度中拥有全面意义的会员资格。对于后续年度,除非在9月份之前以挂号信形式表示否认,则会自动延续一年,依此类推。

第10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除了自动退会,理事会有不容置疑的权力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资格也会因未缴纳会费缘故取消。

第11条

会员权力的行使

正常交纳会费的会员有权行使会员权力。

对于会员承担商会指定的特殊工作,商会将对预算内、有证明的支出予以报销。

第三章

商会机构

第12条

机构

商会的机构设置如下:

a) 会员大会

b) 理事会

c) 主席

d) 秘书长

e) 审计会

会员大会例会在每个经营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经理事会决定或经至少三分之一会员提议。

会员大会的召开以书信形式通知,书信中应写明会议日程,且由主席或商会法定代表人签署。至少在第一次召集确定的会议日期前10日寄出,并写明第二次召集的时间、地点和日期。会员大会决定:

a) 任命名誉主席;

b) 任命理事会;

c) 任命审计会;

d) 批准决算和预算;

 e) 批准年度会费额度;

f) 批准其它有理事会提出的事项。

会员大会特别会议决定对本章程的修改及商会的解散。未被列入日程的事项不予讨论。.

第13条

有效性-投票-多数

每位会员(无论属于哪类)拥有一票的权力,并可通过书面委托由另一会员代为投票。

一位会员最多能接受其它5位会员的委托。会员大会例会和特别会议第一次召集时必须有半数以上的 会员亲自或委托他人参加才有效;第二次召集时,有效性不受参加人数限制。会员大会例会和特别会议的决定以绝对多数形式通过。当票数相等时,以会员大会主席 的意见为准。会员大会主席由商会主席担任,在其缺席时则推举商会一名副主席担任,他们也缺席,则推举秘书长或一名在场会员主持。.根据主席的请求,可在与会的会员中挑选两人监票。表决可以举手表决、点名表决或匿名投票形式进行,具体由会员大会主席决定。理事会的选举,应就即将卸任理事会提出的名单和/或由至少三分之一具有表决权的会员提出的名单和或即将卸任的主席提出的名单进行投票,如果名单是唯一的则以相对多数制通过,如果同时存在多个名单,则采取比例制。

第14条

理事会

商会管理方面的路线方针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管理资产,对财务状况负责并领导商会工作。理事会根据需要亦可吸收荣誉会员和荣誉工作人员在其确定的时间范围内行使其赋予的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理事会由最少15名、最多20名理事组成 ,非会员亦可成为理事,理事任职3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席,任职期满,后续3年里有权留在理事会中。那些作为非自然人(公共和私人机构,一般企业等)会员代表当选理事的,如果有关企事业单位不再继续作为会员,而理事本人亦不是会员,他们可以通过会员单位简单的书面通知加以撤换。秘书长将在其后第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宣布。理事会会议需有至少一半参会权所有人参加才有效。票数相等时,以会议主席的表决票为重。理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真或邮件形式通知,通知需写明日程并由主席或商会法定代表人签字。通知至少应在开会之日5天前发出。发给理事的会议通知除了日常管理问题还必须写明日程中所要讨论的事项。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要求下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也要以上述形式发出通知。主持会议的权力属于商会主席,当他缺席时则由一名副主席作为会议主席。理事会被赋予商会最广泛的日常和特别管理权:

a) 促进并批准为实现商会目标的必要行动,贯彻会员大会决议;

b) 批准入会申请,决定开除会员;

c) 在其成员中任命商会主席和3名付主席;

d) 任命和撤销意中商会秘书长 ;

e) 在其成员中任命财务总管;

f) 决定与商会资产有关的财政和经济管理的事宜;

g) 决定不同类型会员的年度会费数额;

h) 批准财务总管提交的决算和预算;

辞职理事,或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理事会会议而被自动免职的理事将被直接根据指派和理事会增选所撤换。增补的理事任职直至下一次会员大会召开。

理事会会议可以通过视频或电话会议形式进行,也可将需要决定的提案以传真形式发到每个理事住处,理事们再按照每一次确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回复表决。

第15条

名誉主席

会员大会认为有必要,可任命名誉主席,任职期三年,非会员亦可出任。

第16条

主席

商会主席由理事会在其成员中任命,任职期限为3年,可连任两届。

有权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除非他缺席。提名执委会所有的委员,请求理事会批准,本人则自动属于执委会委员。无论对内还是对第三方,都有权代表商会,并拥有签字权。主持商会的所有活动。.

可把属于自己的某些特别权力委托给副主席或秘书长。

第17条

副主席

商会副主席由理事会在其成员中任命,任职期限为3年。可连续两届被选举担任。协助主席,并行使主席委托的职权。

第18条

财务总管

财务总管由理事会在其成员中任命,任职期限为3年。可连续两届被选举担任。每年提交决算和预算并负责商会的经济管理。.

进行财会和行政监督,核对收支。在金融机构面前代表商会,对所有与在银行、邮局开立帐户有关的公文、报告有签字权。

只有秘书长经授权可以独自签署支票,但其金额以理事会确定的额度为限。

第19条

秘书长

商会秘书长由执行委员会任命,非会员亦可担任。秘书长受主席委托可以代表商会,就此对内和对第三方均有签字权。

秘书长是最主要的行政和业务负责人。商会所有办公室的领导和管理权均属于秘书长,他负责雇佣、解聘职员,向他们布置任务并进行监督。.秘书长和主席一起对商会的新闻报道和出版物进行总体监督。联署正式文件,负责理事会制定的工作计划的贯彻落实,对根据预算确定的所有开支负责。列席理事会,可投参考票,并兼任会议秘书,编写会议纪要。

第20条

常设和特别委员会

主席,征求理事会意见后,组建领域的专业组,如有必要任命相应的协调员来进行商会的计划。组建专门小组事宜由主席决定,但无论如何 小组任职的期限不会超过做出决定的主席的任期。完成工作并通过总结报告后,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专门小组由主席解散。专门小组的任务是,展开调查、进行 研究、提出疑问、为理事会提供建议,执行理事会安排的所有工作。某一领域专门小组的协调人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21条

审计会

审计会有3名正式委员和2名候补委员组成,非会员亦可担任。有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职期限为3年。可被选举连任第二届。在正式会员中任命一名主席。负责监督商会行政管理,审查决算和预算,并编写审查报告提交会员大会。代行仲裁委员会职能调节会员与商会之间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

第22条

年度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召集通知须写明将要讨论的议题,至少提前10天在商会各办公室张贴并寄给每一位会员。通知信中还应附带一份委托表,以便那些不能亲自参加大会的会员委托他人代理时使用。

会员大会例会须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召开。普通会员、支持性会员,无论是个人或会员单位、会员企业的代表均有投票权。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另一会员代表其参加大会,授权应根据本章程规定写在入场券上。

任何关于发言或投票权力的争执均由主席裁定。会员大会的主持与理事会会议的主持规定相同。会员大会至少有30名会员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会议才具有合法性。决议的通过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23条

会员大会特别会议

会员大会特别会议讨论决议本章程的修改和意中商会的解散。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24条

商会经营年度

经营年度每年截至12月31日。每个经营年结束时,由财务总管提交的经济决算和下一年度预算需上呈理事会,连同审计会的报告必须在年度会员大会召开之日至少5天前存放在商会会址,等待大会审议批准。

商会运营期间禁止直接或间接分配红利或管理盈余以及基金、储备金或资金。除了用途或分配受法律所强制。

第25条

商会会议纪要

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记录本必须随时可供会员查阅。无主席的授权,不得出版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专门小组会议纪要的副本、摘要、概述。

第26条

解散和清算

商会解散时,做出该决定的会员大会应同时确定清算方式,并任命一或两名清算人,明确他们的权力。非会员亦可担任清算人。

此外还决定商会的资产只能转给其它与其类似的协会,或用于公益事业,法律规定的其它处理例外。

第27条

仲裁条款

会员与商会间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和纠纷都有兼有仲裁委员会的审计会负责调节,调节决定不可申诉且无须另外指定总裁委员会。.

第28条

一般规定

本章程未尽之处,按照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米兰,2014年6月19日

意中新闻